凡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均需备案。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进口旧的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的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等不需办理备案)。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许可,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a.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b.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c.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d.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e.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f.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欢迎来电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