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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办理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广州合同律师办理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_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_广州合同律师办理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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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有 效 期:2013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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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谌律 先生 (部门经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2022372992
传  真: 02022373030
手  机: 13602261535
地  址: 中国广东广州市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9楼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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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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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  广州合同律师  广州合同法律顾问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违约纠纷律师
   威戈法网:www.vgelaw.com  法务主管谌律 联系电话:136-0226-1535  QQ:148-3842-388 办公电话:020-2237-2992。联系地址 :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9楼全层   地铁:五羊邨站(5号线 A出口)公交线路:珠江宾馆站。
   法务主管谌律,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法务综合部负责人,毕业于国内985高校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建筑工程学士学位,2009年获得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在大型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擅长运用标准化、体系化的先进管理理念去组织证据,设计诉讼方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大化。擅长领域:债券债务、公司法、常年法律顾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当事人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称谓分别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简单些说,代位权诉讼是指这样一种情况:乙欠甲钱,丙欠乙钱。丙已经应该向乙还钱,但是乙却不向丙要钱,也不向甲还钱。于是,甲可以向丙要求给钱。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次债务人。
代位权纠纷,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到两个债的法律关系,并涉及到双重抗辩,无论是法律关系,还是诉讼程序,均是一种复杂的诉讼。

 一样的案件,未必相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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