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着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着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四)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4.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封存 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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