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CE认证主要涉及欧盟压力容器指令,依据欧洲共同体1997年5月29日发布之压力设备指令(97/23/EC)规定各会员国应于1999年1月1日以前订定法律配合该指令,并于1999年11月29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缓冲期订于2002年5月29日(电磁兼容性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5年底,低电压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6年底),压力设备自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输欧产品均需符合欧市相关安全规定并黏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洲共同市场。新的市场规则(New Approach) 排除贸易障碍,让货物自由流通是欧洲单一市场的基础,为此,欧洲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指令以规范各种和安全健康相关的产品。藉由欧盟一体适用的法规以取代原来各国的相关产品法规。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关于欧盟CE认证 ce认证机构 ce认证查询 ce认证标准 ce认证费用 ce认证内容 ce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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