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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绑架罪辩护取保律师咨询电话 广州绑架罪辩护取保律师咨询电话_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_广州绑架罪辩护取保律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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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9日
有 效 期: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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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锡明 先生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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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0-66634320
传  真: 020-66634320
手  机: 1532209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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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十佳律所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德法齐律师团林锡明153 2209 4249 办公电话020 666 3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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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的认定(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
五、判刑依据(法律根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来电咨询 153 2209 4249  林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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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理念:崇德尚法 真心真情

我们的原则:真心真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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