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逐一备案。
6.2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80-160、180-280、315-355三段,每段
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
其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验报告。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
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4),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
在“中国能效标识网”(.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
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
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
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
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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