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节能减排、保护地球家园是每个国家、每个企业、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我国政府为了兑现向全世界作出的节能减排的庄重承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其中包括在耗用电力巨大的空气压缩机领域实行能效准入制度和能效标识制度,规定达不到3级能效值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不能销售,且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效标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部分空气压缩机生产企业仍在制造销售没有达到3级能效值的空气压缩机产品,有的为了逃避国家监管,采用不标注能效标识的办法,这样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国家节能减排的基本政策,是不负责任的。
为了帮助广大经销商和用户了解国家有关法规,识别高能耗产品,应市场部要求,本报登载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9年17号公告;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第17号令《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供大家学习参考。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17号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2004年8月13日
印送全国人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