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设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三)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或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八条 经市人事局批准,研发机构可接收符合进京条件的国内应届毕业大学生、研究生。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为研发机构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研发机构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在京工作满三年的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本市有关规定,为研发机构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的外籍人员在京工作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政府外办申请取得《外国专家证》。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按照税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在京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经委申请享受缴纳契税税款50%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或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联合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承认其培养学生的学历、学位。
第二十一条 鼓励研发机构向社会开放其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可以适当开展有偿服务。研发机构的实验室、试验基地为本市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可向市科委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研发机构在京申请国内外专利,市知识产权局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研发机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第二十四条 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经委申请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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