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复审的文件要求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驳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申请人请求复审,应当提交规定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书应详细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查请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补正,期限届满没有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
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与请求书一同递交,并与说明的理由相吻合,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部分,且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人在得到复审委员会通知后,可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没有陈述意见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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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tuhw13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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