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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
一、复审范围
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201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本次复审范围的企业
二、复审准备工作需要注意的事项
1、近3年要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即企业拥有的专利,一定要与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直接相关联。
独占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的专利一定要在2012年底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变更专利权人。
2、主营产品(服务)需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
3、201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应按规定做好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加权平均后要达标;应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帐。
5、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2011年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应达60%以上。
三、复审材料要求
属于复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提供以下复审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2、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3、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是近三年由相关主管机构予以授权;
(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及证明材料(如:国内外申请的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技术诀窍等);
(6)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及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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