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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长春路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8日
有 效 期:201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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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信息 企业信息
李律师 先生 (经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431-81043318
传  真: 0431-81043318
手  机: 13086811083
地  址: 中国吉林农安县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与北海路交汇圣豪汇商
邮  编: 130000
公司主页: http://cendanjun0814.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长春路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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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长春合同律师|长春资深合同律师|长春*好的合同律师,长春合同律师,长春路朗律师事务所
      李伟东律师,男,1968年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执业。2011年创立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现任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15年来,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现担任长春市建委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长春市多家商会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案例:
刑事诉讼案例
1、2002年,在中央政法委督办的吉林省吉港集团涉黑案中,为桑某某担任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桑某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2、2010年,为李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担任辩护人,辩护意见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行政诉讼案例
李伟东律师为马某某不服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行政拘留案担任代理人,代理意见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绿园区分局拘留决定被撤销。
民事诉讼案例 
2010年4月,马某某因邱某某拖欠其70万元采石场承包费,在邱某某转移生产设备时,马某某组织多人阻拦。后在吉林省公主岭法院组织近百名警力配合下,邱某某将生产设备转移。邱某某因此向马某某索赔损失人民币300万元。被告马某某委托李伟东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李伟东律师发现原告邱某某计算生产损失的统计表系伪造。法院*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非诉讼案例
1、2001年,为吉林油田某公司投标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识破对方精心设计的合同骗局,为委托人避免2000余万元经济损失。
2、2007年,为外资企业路易威登公司在长春卓展成功设立分公司,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2009年,为长春市某房地产公司成功融资人民币6000万元,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联系人:李律师
手机:13086811083
网址:http://www.cchtls.com   http://www.lulang.jqw.com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与北海路交汇圣豪汇商
长春合同律师|长春资深合同律师|长春*好的合同律师,长春合同律师,长春路朗律师事务所 
公司主营路朗律师品牌,是一家具李伟东律师,男,1968年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执业。2011年创立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现任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15年来,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特点的私营企业,长春路朗律师事务所从事商务服务行业,以诚信合作先进的理念服务于广大客户大众;我司的产品的主要优势体现在刑事诉讼案例
1、2002年,在中央政法委督办的吉林省吉港集团涉黑案中,为桑某某担任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桑某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2、2010年,为李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担任辩护人,辩护意见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承接吉林省的市场业务,公司创建于2011年,投入资金达少于50万,员工人数为10--50人;行政诉讼案例
李伟东律师为马某某不服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行政拘留案担任代理人,代理意见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绿园区分局拘留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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