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税务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得红红火火,受到纳税人和政府的重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税务筹划还鲜为人知,仿佛是一个禁区,纳税人不敢谈税务筹划,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更是避之不迭,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企业对税务筹划的欲望非常强烈,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业或三资企业,人们逐渐意识到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税务筹划所取得收益是合法收益,它有别于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人有权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和筹划来达到税负*低的目的,可以说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
注册香港公司及海外离岸公司是目前许多企业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这一,由于缺少国际范围的税收管理协调体制,再加上世界各国税收政策千差万别,有的国家税负很重,而有的国家却很轻,客观上导致不少企业巧妙利用这些法律差异为自己企业的利益*大化服务。
选择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可以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的利润,其典型的做法是:当甲国某公司欲向乙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首先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外国公司,然后通过外国公司向乙国进行投资,以取得合理避税的目的。如国内一公司出口一万台设备给第三国,这家公司可以先向离岸地子公司出口一万台设备,然后由子公司向第三国出口,虽然子公司并未实现货物中转,但国内这家公司可以将其销售收入转入公司的账上,利用离岸地子公司的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
国际型企业可在离岸管辖区虚设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资产,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比如,某跨国企业在巴哈马群岛设立一家信托公司,并把远离巴哈马群岛的财产虚设给该信托公司,随后将财产经营所得挂在信托公司的账上,从而避开纳税义务。
对于那些主要是跨国从事各种贸易和劳务贸易的公司,则可以利用避税地的子公司,通过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通行的做法是体现在避税地公司的低价购入和高价售出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