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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鸿达优惠代理公司注册 湖州鸿达优惠代理公司注册_湖州鸿达财务咨询服务部_湖州鸿达优惠代理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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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湖州鸿达财务咨询服务部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0日
有 效 期:201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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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琴 女士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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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572-2186357
传  真:
手  机: 15805826669
地  址: 中国浙江湖州市吴兴区红旗路1号湖州大厦505室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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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湖州鸿达财务咨询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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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第十条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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