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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供应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_上海廊下经济开发区_供应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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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上海廊下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
有 效 期:201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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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力牧《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

2006年11月15日请报告,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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