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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7日
有 效 期:201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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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燕 女士 (律师)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1501743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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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15017436641
地  址: 中国广东佛山市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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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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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咨询电话:15017436641(浦律师)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该罪,《*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也作了明确的解释。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如何理解呢?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销售金额”和“明知”,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金牌状王刑事律师团队在刑事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刑事案件,看守所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1年,经验丰富,水平高!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017436641 (浦燕)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
   (总部) 广州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地铁5号线:区庄站C出口 (公交) 广东工大站或犀牛路口
     (分部) 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地铁:祖庙站A出口 (公交)百花广场站或祖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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