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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股权转让*办 供应股权转让*办_成都冠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_供应股权转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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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成都冠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4日
有 效 期:201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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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 先生 (总经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28-65662301
传  真:
手  机: 13980012301
地  址: 中国四川成都市太升南路288号锦天国际B座804
邮  编: 610015
公司主页: http://028gh.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成都冠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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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在进行名称变更的同时,股东(发起人)全部发生了变更(原先的股东都不存在,全部变成了新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情况也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是否减免契税?下面就跟着冠和小编来简单了解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因此,你公司由于并没有注销企业法人,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契税处理办法。成都冠和企业提供专业成都工商注册代理,成都公司注册代办,会计代理记账(http://www.028gh.cn/)等一系列服务,帮助大家轻松实现创业梦想!服务电话:13980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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