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辖区食品经营户。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或者直接用于餐饮服务的食品。在食品流通过程中,预包装食品在采购环节必须要索取相应的标签检验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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