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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8日
有 效 期:2016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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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 先生 (法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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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1361006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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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中国广东广州市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层160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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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页: http://law6565.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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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138 2218 8295, 136 1006 8863(周先生)
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81号13A室(公交站:犀路口站;地铁站区庄站B2出口)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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