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法律法规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适用本规程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2类:
(一)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二)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变更除外
跨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定,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政变种类
(一)提交认定材料至公示前
(二)进入公示至报送备案前
(三)已报送备案至备案回复前
(四)备案回复后
企业变更材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其中7-9项材料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6. 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7. 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变更审批
1.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认定机构将更名企业分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三批,建议分别于每年3月、7月、10月底前上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回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3.经认定机构审核,确认企业更名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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