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双软企业认定标准相关资料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双软认定:指“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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