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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义乌市科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3日
有 效 期:2021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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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芳 女士 (知识产权顾问)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579-89931623
传  真: 0579-89931623
手  机: 13676804949
地  址: 中国浙江义乌市五爱梅湖1-1号304
邮  编: 311000
公司主页: http://yw4949.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义乌市科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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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科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
专业代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香港及海外公司注册、科技项目申报等知识产权服务。
联系人:殷玉芳 13676804949
QQ:745963841 电话:0579-89931623

商标侵权认定标准
主要标准有两点:
1、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
2、两商标相同或近似;
3、一般情况下,要求“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
何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请参见商标局译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概括说来从4方面判断:音、形、义、整体结构。细说的话,就太繁杂,比如图形近似标准、文字近似标准、字母近似标准、组合商标近似标准,都不尽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阅、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还要有一定的实践,费这些功夫还不如委托商标律师去办。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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