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市长许勤于2013年12月30日签发第261号政府令,发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确权 初始登记后限定自用 不得抵押、转让
此外,相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还需要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消防手续等。
在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缴纳罚款、地价、鉴定等费用后,申报人持《拟确认通知书》、缴费凭证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以下简称《确认决定书》)。
申报人在取得《确认决定书》后,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至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初始登记后,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
而如果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取得《拟确认通知书》后,不愿意办理处理确认手续的,可向区政府申请政府收购。区政府收购后以市政府指定机构名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可根据房屋实际安全状况作为临时性保障性住房。
如果取得《拟确认通知书》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在限定期限内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又未申请政府收购的,政府可依法实施征收。
值得关注的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确认、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具体条件包括: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公告基准地价的10%补缴地价;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关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缴纳地价;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地价。
此外,已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的,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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