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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南京辩护律师事务经纪人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2日
有 效 期:201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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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爱 先生 (经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25-84725148
传  真: 025-84729148
手  机: 1358405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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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210000
公司主页: http://njbhlsw3.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南京辩护律师事务经纪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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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江苏刑事网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六、立案监督
控告人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如果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人。
特别关注: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原文地址:http://www.njbhlsw.com/html/newsinfor216.shtm?cid=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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