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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南京辩护律师事务经纪人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5日
有 效 期: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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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经理 先生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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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5-52108765
传  真: 025-58750807
手  机: 15094308080
地  址: 中国江苏南京市南京市华侨路37号
邮  编: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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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南京辩护律师事务经纪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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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角色就像医院中的医生对病人一样,对嫌疑人至关重要。律师的百分之一的失误,对嫌疑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因此我在刑事辩护中更加谨慎认真,并归纳了一些注意点供朋友参考。
一、 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
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公安、检查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我遇到过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刑事律师辩护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在法庭上准确地利用公安、检查人员工作中的瑕疵,可以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查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
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
递给法官和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当然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要讲求方式和策略,能当面交流的要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应用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写给他们,但不要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瑕疵。
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查人员采集。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千万注意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三.开庭前设计好向被辩护人及证人发问的问题及顺序,在开庭时适时调整,并在被允许发问时充分提出问题原文地址:http://www.njbhlsw.com/html/newsinfor305.shtm?cid=305
律师刑事辩护http://www.njbhlsw.com/html/newsinfor301.shtm?cid=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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