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T50325—2010)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宣传和贯彻《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于不断提高人们的室内环境意识,促进与室内环境有关的行业和企业从室内环境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室内空气污染不仅破坏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而且直接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这主要是由于人们每天大约有80%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所呼吸的空气主要来自室内,与室内污染物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均多于室外;室内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日趋增多,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在室外空气污染的甚而上更加重了一层;为了节约能源,现代建筑物密闭化程度增加,由于中央空调换气设施不完善,致使室内污染物不能及时排出室外,造成室内空气质量的恶化。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室内环境质量标准,如1996年7月实施的《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6—1995)和《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T17094—1997)、《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GB/T17097—1997)等26个涉及室内空气质量的单项标准。但是,我国对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缺乏系统的标准,为了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切实提高我国的室内空气质量,在借鉴国外相关指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现有的标准制定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特点
(1)国际性。标准中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这个概念,是在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的。
(2)综合性。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指标更宽了,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不仅有化学性污染,还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质中不仅有人们熟悉的甲醛、苯、氨、氡、TVOCs等污染物质,还有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性污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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