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蔡一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翁凡、龚蓉,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原告林智文与被告福州黄楮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查明,2007年10月31日,原告在单位的组织下前往被告福州黄楮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黄楮林景区温泉健身活动。因被告设施设备不完备致原告头部触及池底致左额顶部硬膜外血肿行左额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颅骨成形术;颈椎C4、C5、C6多发骨折,颈随损伤伴四肢瘫,造成原告颅骨缺失的十级伤残和颈随损伤伴四肢瘫的一级伤残后果。事故发生后,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应当承担本起事故40%的责任。由于二审法院确认康复费用应当另案起诉,原告因此起诉本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所支出的康复治疗费3985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50元(70天×50元/天)、护理费9940(71天×70元/天×2人)、营养费1000元,合计54341.63元的40%,即21736.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州黄楮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智文康复治疗费15940.65元。
二、原告林智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林智文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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