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评估准予立项的范围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破产、结业、撤消等)。
(5)资产租赁抵押及担保。
(6)国家行政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2、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单位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委托企业申请立项的函(有统一发文编号的原始件);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红章);
(3)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近期财务报表(原始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5)资产评估立项审核表(一式4份);
(6)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财政局接到申报单位立项申请材料后,10日内下达是否准予立项的批复。申报单位收到评估立项批复后,与评估机构签订项目合同。
3、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是资产评估的前期准备,一般由评估机构专业人员完成。评估机构应根据有关资料,对待评估资产逐项进行账帐、账表、账实核对和清理,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
4、评定估算
(1)评估机构在对所评估资产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应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所估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估资产价值。
(2)资产评估机构向企业单位提交评估结果报告书(正文)及与评估有关的附件材料。
5、验证确认
由企业单位向财政局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
(2)按规定填报“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报告书”;
财政局接到确认申请后,在45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并向企业单位及评估机构下达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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