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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香港注册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_深圳市当然商务秘书有限公司_香港注册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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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深圳市当然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3日
有 效 期:2015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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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然 女士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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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深圳市当然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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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约束力。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2)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3)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利。

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

有关详细内容请联系当然商务陈女士:13322982945 QQ:174484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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