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项目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 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所得是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 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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