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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1日
有 效 期:2019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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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武 先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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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深圳劳资纠纷律师


劳资纠纷律师,专业代理劳资纠纷仲裁、诉讼,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专注于劳动法律的研究。
劳资纠纷律师,朱永武律师
联系电话:13554832355
劳资纠纷咨询QQ:364160148

常见的劳资纠纷有: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无法定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
4、竞业限制引起的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到期不予续签引起的劳资纠纷(补偿金的数额)
6、其它方面的劳资纠纷。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可参照如下所列: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6、其它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资纠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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