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证
物证,主要是侵权物。一项专利被侵权,必定有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了该专利产品或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一般情况下,侵权物是十分重要的证据。
有的侵权产品体积较大或很笨重,或价格昂贵,不一定购买该产品作为证据,而可以采取拍照和取得他人的销售凭证作为证据。应当注意,我国专利法对方法专利的保护虽然延及产品,但是,相同产品的物证在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中,其证明作用只是间接的;不能以侵权人生产相同产品直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关键是看侵权人是否使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来生产相同产品。此时,如果属于1994年1月前申请而取得的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到侵权人一方,即由侵权人证明自己存在或不存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专利方法的事实。但如果1993年1月1日后提出专利申请的,只有生产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举证责任才可以转移。
2、书证
书证是侵权证据中最主要、运用最普遍的证据。书证种类较多,根据其所起作用的不同,书证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1)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书证如购销合同、转让合同、销售*****以及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图、产品配方、加工制造工艺等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2)证明专利权有效性的书证,如中国专利局签发的专利证书、专利局出版的专利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的宣告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缴纳年费的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专利权转让合同等等。这些书证主要证明有效专利权的存在、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料、该项专利依法受保护的起始时间、保护范围等。
(3)证明侵权规模的书证如财务报表、财务单据、企业生产记录等。这类书证的证明作用是查明侵权人侵权规模,即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是确定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实际上,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自行收集这类证据往往较为困难,侵权人一般不予配合,或拒绝提供这类证据。对于这些关键证据,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取。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不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经常使用的证据,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能起到重要作用。例如: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广告、产品介绍、关于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实况录相等,对认定侵权事实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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