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色石总厂(联系人:吴经理 电话:86-0312-8212027 手机:13903320110)碎石的产品质量必须合格,应先试验后使用,要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试验单。使用前应按照品种、规格、产地、批量的不同进行取样试验。砂的必试项目有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碎石的必试项目有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对于用来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的碎石,还需做相应的项目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如进口碎石、无出厂证明的碎石、对碎石质量有怀疑的、用于承重结构的砂和碎石,必须进行复试,混凝土应重新试配。不合格的碎石不得使用。对于需要采取一定技术处理措施后再使用的,应首先满足技术方面的要求,并须经过有关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可使用。碎石产品的出厂合格证由其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提供给使用单位,用以证明其产品质量已达到的各项规定指标。其主要内容包括:出厂日期、检验部门印章、合格证的编号、品种、规格、数量、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等数据和结论。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核验碎石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其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应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不得漏填或填错,且无未了事项,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或随意抽撤。如批量较大且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又较少时,可做抄件(如复印件)备查,并应注明原件证号、存放单位、抄件时间,并且应有抄件人签字、抄件单位盖章。碎石质量合格证上备注栏内应由施工单位填明使用工程的名称、使用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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