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7.经营监控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8.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须出具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核准的经营资格证书;9.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10.新设立的企业,必须出具《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发,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受理:企业提出申请,并交有关材料送省政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2.审核: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决定是否颁发经营许可证;3.发证: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报单位取回证书或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