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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企业所得税 香港公司企业所得税_弥敦商务中心_香港公司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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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弥敦商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2日
有 效 期:201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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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弥敦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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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香港公司企业所得税由两部分组分别是利得税和薪俸税。
香港利得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是利得税纳税人。
香港薪俸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条,除非条例另有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产生或得自因为香港的雇佣所得,均须报及支付薪俸税。 其中雇佣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佣服务所得的一切入息,包括退休金、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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