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梯标准--轿厢
7.1 轿厢入口
7.1.1 轿厢入口高度
7.1.1.1 除 7.1.1.2 外,轿厢入口净高度不应小于 2 m。
7.1.1.2 对于在用建筑,轿厢入口的*小净高度可适当减小至建筑物所允许的*大值,但不应小于 1.80
m。当高度小于 2 m 时,轿厢内和层站上应给出适当的警告。
7.1.2 轿厢入口净宽度
轿厢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 0.60 m;
如果轿厢入口宽度超出层门入口宽度,超出部分所面对的井道壁应符合 5.6.2.1.3 无轿门井道壁的
要求。
7.2 家用电梯轿厢净宽度和高度
轿厢净宽度(不考虑扶手的影响)不应小于 0.60 m,轿厢净高度不应小于 2 m。
7.3 轿厢有效面积
7.3.1 对于轿厢的凹进和凸出部分,无论高度是否小于 1 m,还是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
轿厢*大有效面积时均应计入。
7.3.2 对于无轿门家用电梯,计算有效面积时,轿厢深度应从轿厢入口边缘处计算。对于有轿门家用电
梯,当门关闭时,轿厢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也应计入。
7.4 轿顶
7.4.1 轿厢应有一个覆盖整个轿厢区域的坚固轿顶。
7.4.2 机械强度
在轿顶的任何位置上,应能支撑两个人的重量,每个人按 0.20 m×0.20 m 面积上作用 1000 N 的力
计算,应无永久变形。
7.4.3 站立面积
轿顶应有一块不小于 0.12 m2的站人用净面积,其短边不应小于 0.25 m。
7.4.4 轿顶外侧边缘与井道壁之间水平距离大于0.30 m时,轿顶应装设护栏。
7.4.4.1 水平距离应测量至井道壁,井道壁上有宽度或高度小于 0.30 m 的凹坑时,允许在凹坑处有稍大
一点的距离,*大凹进不允许超过 80 mm。
7.4.4.2 护栏应满足GB 7588-2003 8.13.3.1~8.13.3.5要求。
7.4.4.3 如果护栏的部分结构是可以活动的,则应满足下列规定:
a) 活动部分也应安装在轿顶上,且应防止其活动部分脱落和坠入井道。维修和检查人员应能容易
地将护栏设置成工作状态和恢复到所设计的放置位置;
b) 通过符合 14.12 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护栏处在非工作位置和工作位置。仅当其处在工作位置时,
轿厢才能从轿顶以检修速度运行,且仅当其处在所设计的非工作位置时,轿厢才能进行正常运行、底坑
检修运行及紧急电动运行。
7.4.5 轿顶上的装置
轿顶上应安装下列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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