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录,供求信息免费发布平台
 
  首 页 企业名录 产品大全 商业机会 企业建站 我的办公室
手机站
企业库
您当前位置是:商业机会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 原告初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原告初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原告初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_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_原告初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点此浏览大图
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0日
有 效 期:2015年06月08日
留言询价 加为商友
  联系信息 企业信息
陈女士 女士 (律师)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756-86549396
传  真:
手  机: 13726347561
在线联系:
地  址: 中国广东佛山市佛山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邮  编: 528200
公司主页: http://clw0401.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查看该公司详细资料

详细说明

    原告初某某。
被告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昀,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初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某某、被告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昀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一个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初某某诉称,因需要结婚居住而购买房屋,原告的母亲于2006年11月18日汇款人民币(以下同)13万元给原告,同年12月7日再次汇款7.5万元。原告将款项汇至购房时中介公司的账户,共汇出26.5万元。原、被告购买了上海市某村某号某室房屋,购房后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2007年4月,原、被告领取结婚证。被告欲将该房屋占为己有并进行出售,但上述房屋是原、被告共同出资,因此原告应是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原告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其名字。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为上海市某村某号某室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乔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个人想购买房屋,遂在婚前由被告个人出资购买了上述房屋,该房屋登记于被告个人名下,故该房屋属于被告个人的婚前财产,与原告无关。即使原告有部分出资,该款项也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3日,经上海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上海市某村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46.5万元,付款方式为:2006年11月13日支付定金1万元,签订买卖合同后10日内,将首付房款32万元暂存至居间方,同年12月10日前将房款13.5万元暂存至居间方,待符合相应条件后,由居间方将款项转交给出售方;合同另有其他约定。
2006年11月13日,系争房屋出售方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被告交付的购买系争房屋定金1万元。
同年11月18日,原告亲属汇款13万元给原告。同日,被告的亲属汇款20万元给被告。
同年11月19日,原告支取现金13万元(银行卡尾号yyyy)。同日,被告支取现金199,999元(银行卡尾号zzzz)。同日,上海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张,金额为332,359元,交款人为被告,收款事由为代收系争房屋房款及佣金,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据*后注明所属经纪人、收款人为侯某某。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www.qy6.com.cn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来信通知删除。
该公司其他商业信息
 1 直接到第
12 条信息,当前显示第 1 - 12 条,共 1

机械 仪器 五金 电子 电工 照明 汽摩 物流 包装 印刷 安防 环保 化工 精细化工 橡胶塑料 纺织 冶金 农业 健康保养 建材 能源 服装 工艺品 家居用品 数码 家用电器 通讯产品 办公 运动、休闲 食品 玩具 商务 广告 展会
1 2 3 4 5 6 7 8 9 10 .. 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0756-86549396

关于我们 | 网站指南 | 广告服务 | 诚招代理 | 诚聘英才 | 付款方式 | (企业录)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