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 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 、 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监 测 6.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6.1.1 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并符合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6.1.2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执行。 6.1.3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 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 1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lh内,以等时间间隔 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 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 6.1.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 5 表 5 序 号 分析项目. 手动分析侧定方法 一 自动分析测定方法 颗粒物 =氧化硫 GB/T 16157重量法 H,V756碘量法 HJ/T 57定电位电解法 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 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氮氧化物 HJ/T 42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盐酸禁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67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7色谱一质谱联用法 6.1.5 新 、改 、扩建水昵生严线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 (窑尾 )应当安装烟气 歉粒物 、二氧 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冷却机排气筒 (窑头)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对现有 水泥生产线,应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连续监测装置 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M/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 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 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 二噁英--18933946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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