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监测要求9.1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本备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89.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9.3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 或HJ/T75 的规定进行。9.4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 次,其采样要求按HJ77.2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3 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9.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监测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 次。9.6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表6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6 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 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2 二氧化硫(SO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3 氮氧化物(NOx)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34 氯化氢(HCl)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8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95 汞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6镉、铊、砷、铅、铬、锰、镍、锡、锑、铜、钴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中国科学院分析中心---18933946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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