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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有 效 期:2018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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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 先生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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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0-8730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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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1382218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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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中国广东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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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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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律依据是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律服务范围:

婚内、婚前夫妻财产约定见证
国内、涉外离婚诉讼代理
离婚企业分割诉讼
离婚房产分割诉讼
夫妻财产专业调查
离婚子女抚养权诉讼
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
代理同居财产纠纷诉讼
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遗产诉讼
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代理生效判决强制执行
代写法律文书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3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23年经验邹主任律师:13822188271,【微信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广州总部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13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如果您有任何意向或咨询委托,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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