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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有 效 期:2018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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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 先生 (主任律师)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20-87300392
传  真:
手  机: 13822188271
地  址: 中国广东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邮  编:
公司主页: http://ggxf01.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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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23年经验邹主任律师:13822188271,【微信号:239668414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

在广州没有结婚证怎样离婚?

.不补办结婚手续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3年,系资深婚姻法、民事诉讼、公司法、合同法、经济法律师,为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在离婚案件、房产纠纷、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劳资纠纷、交通事故及其他侵权赔偿、经济合同、公司业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独特、思维敏捷获得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3年经验邹主任律师:13822188271,【微信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广州总部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13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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