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基本规定
(一)应税服务范围
国务院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三)税率和征收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5.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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