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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事业单位考试担保物权之留置权

详细说明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我国物权法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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