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那么究竟如何解决这一难题,面对此类问题时可以做到迎刃而解呢,那么可以用以下的三步走方法。
*一步,故意犯罪的形态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到底什么是犯罪既遂呢?举一个例子,比如说甲现在想去把乙杀死,甲拿着刀子一刀子把乙捅死了,那么甲既遂了没有?答案是既遂了。再比如,甲现在想去把乙的两个眼珠子抠出来,刚扣了一个,正要扣另一个,结果邻居过来及时制止了,那么甲故意伤害罪既遂了吗?答案也是既遂了。由此可见,既遂的标准不看行为人的目的是否达到或者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要看犯罪是否达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罪需要达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需要达到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
因此,做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题的*一步,就是看犯罪既遂了没有,既遂了就不再考虑其他未完成形态了。
第二步,考虑如果没有既遂,那么是由于什么原因没有既遂?如果是主观原因,直接定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能而不欲”。犯罪中止与其他未完成形态*区别的在于,中止是由于主观原因自己主动停止的,既有可能停留在预备阶段,也有可能停留在实行阶段。
第三步,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停止的,考虑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是对于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由此可见,犯罪预备和未遂都是由于客观原因停止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欲而不能”,而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这也是区分二者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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