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令200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附件1)
Q:办理ECFA项下的“香港海关确认书”要向 香港海关递交哪些单证材料?
A:申请人应递交“ECFA服务申请表格”,递交表格时,需填写申请者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负责人资料、货物及 在香港处理的详情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有运输工具提单/空运提单、原产地证书、装箱单、舱单、商业登记证等副本。
Q:空运ECFA货物经港澳中转的,需要办理《海关确认书》吗?
A:为促进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更好的实施,对于在港澳中转但未换装运输工具的空运货物,即原飞机经港澳中转货物,有关证明文件可以由香港、澳门海关以与内地海关协商一致的方式统一提交内地海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可不再另行提交《香港/澳门海关确认书》,但应提供承运人证明文件,证明有关货物为原飞机经港澳中转,其中航班号发生改变的应一并明确说明。
Q:ECFA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损坏如何处理?
A:原产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果之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已使用的,补发的原产地证书无效。
Q:ECFA和之前实施的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是什么关系?ECFA实施后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政策是否继续?零关税进口台湾农产品的范围是否有所扩大?
A:ECFA和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属于不同的贸易安排,没有关联。ECFA实施后,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政策不受任何影响。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优惠措施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49个税则号列(其中标有“ex”的税则号列是指该税则号列包括多项商品,但仅在清单中列名的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具体品种包括15种水果、11种蔬菜、8种水产品。ECFA早期收获降税商品清单中则包括了鱼类、蔬菜、水果及茶等18项农产品,这18项农产品与原有对台农产品零关税待遇项下农产品没有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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