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令200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附件1)。
Q:ECFA早收清单的降税模式是什么?
A:实施分段降税,自2013年1月1日起ECFA早收清单商品已全部实现“零关税”。
Q:2014年1月1日起,两岸哪些货物可以享受关税优惠?
A:ECFA货物贸易早收计划项下商品未实际发生变化,但由于协调制度年度改版,其对应HS编码发生变化,*新的2014年ECFA早收商品对应编码可参见附件2。
Q:ECFA货物如何办理进口受惠手续?
A:根据相关规定,ECFA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ECFA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由台湾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2.货物的商业正本、装箱单以及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的,应当提交在台湾签发的联运提单、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Q: 哪些机构可以签发ECFA优惠产地证书?
A:大陆方面是质检总局下属的35个地方局,以及中国贸促总会及其下属的分会。在台湾方面,签证机构则由同业工会、商业会、工业会、标准检验局等60余家签证机构构成,具体可查询中国海关总署网站。
注:ECFA原产地应在出口前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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